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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法规强化知识点(2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7-24

  1.《 节约能源法 》

  《 节约能源法 》 于 1997 年 11 月 1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 1 )总则

  ( 2 )节能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l )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人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 )淘汰制度和高能耗产品的限制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3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人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4 )节能产品认证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5 )能源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 3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l )一般规定

  ①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③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④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⑤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2 )建筑节能

  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④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⑤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⑦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 )工业节能等

  《 节约能源法 》 分别对工业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处略。

  ( 4 )节能技术进步

  ①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人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③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④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 5 )激励措施

  ① 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② 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国家对生产、使用列人本法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③ 采购优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人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④ 信贷支持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人,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⑤ 价格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 6 )法律责任

  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的法律责任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人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的法律责任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的规定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③ 严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法律责任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④ 违反能源效率标识规定的法律责任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⑤ 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法律责任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⑥ 节能服务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⑦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法律责任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⑧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⑨ 重点用能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例:

  1.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或使用,该设施必须经下述(B)进行验收。

  A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B .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C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D .原审批设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 《 环境保护法 》 规定,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应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B)。

  A .能效标识,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B .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C .节能标识,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D .节能标准,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的建筑节能规定,应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则该项目 (C)。

  A .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批

  B .不得进行实质性建设

  C .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设计任务书

  D .可以进行局部建设

  4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市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C)决定其限期治理。

  A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 .市人民政府

  D .省人民政府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A)罚款。

  A .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B .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C .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D .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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