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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法规强化知识点(2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7-24

  《 环境保护法 》 于 1989 年 12 月 26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1989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 《 环境保护法 》 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对于 《 环境保护法 》 ,注意掌握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内容,如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 《 节约能源法 》 ,注意掌握建筑节能的规定,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1 )总则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 2 )环境监督管理

  ①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 3 )保护和改善环境

  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③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④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痔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⑥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⑦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 环境保护法 》 于 1989 年 12 月 26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1989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 《 环境保护法 》 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对于 《 环境保护法 》 ,注意掌握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内容,如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 《 节约能源法 》 ,注意掌握建筑节能的规定,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1 )总则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 2 )环境监督管理  ①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 3 )保护和改善环境  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③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④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痔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⑥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⑦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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