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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法规强化知识点(1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7-22

  《 合同法 》

  《 合同法 》 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合同法 》 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其中总则包括八章,即: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复习 《 合同法 》 ,关键是理解其有关定义,注意区分其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情况。同时,通过多做复习题,以强化对 《 合同法 》 内容的理解、运用。

  1 .一般规定

  ( 1 )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2 )基本原则

  ①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② 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⑤ 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合同的订立

  ( 1 )合同主体资格

  与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2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 3 )要约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内容具体确定; ②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 )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4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l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 )承诺的生效、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 )超期的承诺、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 )承诺对要约的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5 )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①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④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6 )订立合同过程中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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