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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经济施工》基础考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11

2018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经济施工》基础考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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