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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教材讲义:第二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25

  七、违法建设的检查与处罚.

  自《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工程统称为违法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法建设:.

  ⑴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

  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⑶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⑷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⑸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

  ⑹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归纳起来就是八个字:无证(用地、建设、临时)、违证(用地、建设、临建)、逾期(临建——工棚、暂设等)、越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㈠检查和处罚违法建设应掌握的准则

  ⑴依法查处。

  ⑵及时处理。

  ⑶准确判断。

  ⑷公开处罚。

  ⑸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㈡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

  一般程序分为五个步骤:

  ⑴立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违法建设,就应及时向违法建设单位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停止施工,听候处理。同时,将违法建设活动的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发现时间、停工通知书送达时间等一一记录在案并据违法事实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立案。如建设单位尚未停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有的城市规定,对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及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⑵进行调查取证。

  由两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应到违法建设现场踏勘,找当事人谈话了解违法行为的产生及经过。并制作笔录。对违法建设进行实地丈量,绘制违法建设平面示意图,查看施工进度记录,取得施工图纸、协议、合同、会议纪要、有关证书、物证,了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其建设工程的具体负责人并通知他们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谈话等。同时告知违法者的有关人员他们应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等。

  ⑶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影响城市规划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建设事实、情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经过分析和判断,提出对违法建设处理的初步意见,写成报告报上级审批。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作何种处罚等情况告知违法者,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还应告知其在接到处罚决定之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⑷送达。

  处罚决定书按有关规定送达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并经签字,注明送达日期。送达方式按一般要求办理。

  ⑸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应当主动执行,如不主动执行,执法人员应督促其执行;如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违法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违法者已经放弃了应有的权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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