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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复习知识要点整理:第二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01

  三、总图和平面布置

  (一)一般规定

  1.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等布置要求同"普规"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并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间防 火分隔。

  3.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 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 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地下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 层以下。

  4.托幼、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 应设置在三层以下,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5.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群房, 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二)防火间距

  高层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附属建筑之间不应小于9m,附属建筑之间仍按 "普规"为6m。相邻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可减少间距的规定同"普规",但3.5m改为4m。

  (三)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

  2.其余规定同"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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