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通知
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2-15
中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建人通〔2019〕22 号
关于开展2019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规划 建设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关于做好2019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 号)要求,现正式启动考试报名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形式
1.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每八年为一个滚动周期,考生须在连续八个考试年度内通 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职业资格;二级注册建筑师每四年为一 个滚动周期,考生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 可获得职业资格。
2. 所有科目均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持法定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才能参加考试。
3.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作图题还须携带绘图仪器及工具(详见 附件5 有关部分),作图题所用草稿纸(A2 半透明的拷贝纸或薄硫酸纸)由考试机构发放,应试人员可自备空白坐标纸参加考试, 但考试后须交监考老师与草图纸一同收回,不得带离考场。
二、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⑴ 本文附件1 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⑵ 不具备本文附件1 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考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 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1997 年1 月1 日)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 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1997 年1 月1 日)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 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 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 知》(〔1992〕价费字375 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 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 少于700 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2 要求执行;
2. 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 年(含3 年)以上;
3. 不具备本文附件2 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考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 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1997 年1 月1 日)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 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⑵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1997 年1 月1 日)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 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考试时间及考点设置
2019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19 年5 月11、12 日,5 月18 日、19 日(详见附件3)举行。本次考试考点设在贵阳市,详见考试准考证。
四、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9 年2 月22 日上午9:00—3 月 6 日16:00。
点击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2019年贵州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报名入口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及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才能参加考试,对考试通过的考生直接颁发资格证书。
(三)报名程序
2019 年度报考人员需逐项完成以下程序,方取得报名成功:
1. 网上报名 2. 现场资格审查资料上传及网上预约3.现场资格审查通过 4.缴纳考试费 5.报名成功6.打印准考证。
1. 网上报名:
(1) 照片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名前,必须预先使用中国人事考试网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 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使用其它软件处理的照片将会无 法上传至报名系统从而导致报名失败。操作如下:
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入首页(为保证报名顺畅,推荐使用IE7 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点击“网上报名”按钮,进入“网上报名”页面后,点击上方“照片工具下载”按钮,进入“照片工具下载”页面,下载运行“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照片处理。
(2) 报名要求
①老考生用此前注册的用户名直接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②新考生须先行完成考生注册,用注册成功后的用户名登录 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③所有考生在报名系统中须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处理 好的照片,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打印报名表。《报名表》须经本人 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人力资源部 印章(填写单位与所留印章必须一致)。
2. 现场资格审查资料上传及网上预约:
所有网上已经报名确认的考生,请于3 月7 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报名状态(是否资格审查通过)。
(1) 状态显示审查通过的考生,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可立即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即报名成功。
(2) 状态显示待资格审查(底色为黄色)考生,请登录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网上报名,成绩查询”栏目下,点击“贵州省建设类资格考试现场资格审查系统”(http://222.186.150.172/ ),进入系统页面后,按照页面上“操作说明”提示的方法和步骤,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资料上传并预约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打印预约审查单,按预约时间携带好相关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方能缴费,缴 费成功即报名成功。
3. 现场资格审查:
(1) 现场资格审查应提交材料(详见附件4);
(2)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9 年3 月7 日至3 月13 日;
(3) 现场资格审查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1 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604 室;
(4) 省外转入的老考生按新考生要求,重新参加我省现场资格审查。
4. 缴费时间:现场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须于2019 年3 月7 日至3 月14 日16:00 前,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缴费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办。
5. 发票开具时间:2019 年3 月7 日至19 日(凭缴费订单号到贵阳市延安西路1 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609 室开具)。
6. 准考证打印:考生缴费报名成功后,于2019 年5 月3 日至5 月10 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5)。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7.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86810676,资格审查咨询电 话:0851-85360209。
(四)报名信息修改事宜:
1. 报名信息未确认前,报考人员均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 报名信息在确认后又修改的,须重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 打印报名表,以免影响资格审查。
五、收费标准
相关科目考试费用以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六、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各项资格考试在统一网报平台发布成绩,请考生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并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具体领证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请关注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微信公众号“贵州省建设行业 职业技能管理中心”。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 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记为考试违纪。
七、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 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 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 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 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 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 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 年10 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 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八、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一)凡在报名及资格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 予取消报考资格。
(二)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报考、考试作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纳入贵州省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库管理,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应试人员处理条款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2.2019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3.201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
4.现场资格审查资料清单;
5.201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1
2019 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专 业 |
学位或学历 |
取得学位或学历后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时间 |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 |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 (原建筑设计) |
本科及 以上 |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
2 年 |
2017 年 |
建筑学学士 |
3 年 |
2016 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5 年 |
2014 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7 年 |
2012 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9 年 |
2010 年 | |
二年制毕业 |
10 年 |
2009 年 | ||
相近专业 |
本科及 以上 |
工学博士 |
2 年 |
2017 年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6 年 |
2013 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7 年 |
2012 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8 年 |
2011 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10 年 |
2009 年 | |
二年制毕业 |
11 年 |
2008 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 及以上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7 年 |
2012 年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8 年 |
2011 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9 年 |
2010 年 |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7 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 年版、2012 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 年版)等相关规定,“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为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可由应试人员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 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工学)、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 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3) 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附件 2
2019 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专 业 |
学 历 |
取得学历后 从事建筑设计 的最少年限 |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 |
本科 及以上 |
建筑学 |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
2年 |
2017年 |
相近专业 |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
3年 |
2016年 | |
专 科 |
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学、原建筑设计) |
毕业 |
3年 |
2016年 |
相近专业 |
毕业 |
4年 |
2015年 | |
中专
|
原建筑学、原 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
四年制 (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
5年 |
2014年 |
三年制 (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
7年 |
2012年 | ||
相近专业 |
四年制 (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
8年 |
2011年 | |
三年制 (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
10年 |
2009年 | ||
原建筑学、原 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8年 |
2011年 | |
相近专业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2009年 |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7 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 年版、2012 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 年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 年版)等相关规定,“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为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技术
(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中专为建筑装饰、建筑工程施工(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城镇建设、古建筑修缮与仿建(原古建筑营造与修缮)。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可由应试人员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 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 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3) 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附件 3
2019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
级别 |
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 目 |
一级 |
5 月 11 日 |
8:00-11:30(3.5 小时) |
建筑设计 |
13:30-15:30(2.0 小时)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
16:00-18:00(2.0 小时)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
5 月 12 日 |
8:00-11:30(3.5 小时)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
13:30-17:30(4.0 小时) |
建筑结构 | ||
5 月 18 日 |
8:00-10:30(2.5 小时)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
12:30-18:30(6.0 小时)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
5 月 19 日 |
8:00-10:30(2.5 小时)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
12:30-18:30(6.0 小时)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
二级 |
5 月 11 日 |
8:00-11:30(3.5 小时)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13:30-16:30(3.0 小时)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5 月 12 日 |
8:00-11:30(3.5 小时)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12:30-18:30(6.0 小时)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注:带*号的 5 个作图题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于考试前 30 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附件 4:
现场资格审查资料清单
本人应提交审核资料 |
备注 |
预约审查单 |
|
报名表原件 |
报名表“单位意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
身份证原件 |
|
毕业证原件 |
|
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
模板见下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模板出具即可。 |
《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原件 |
一级注册建筑师报考人员提供 |
具备附件 1 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工作经历证明模板
一级建筑师工作经历证明
兹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 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 (大写)年,并且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已完成 (大写)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随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同意推荐其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我单位承诺上述证明内容均真实,并愿承担因上述证明 内容不实导致的相关连带责任。
特此证明。
工作单位(盖章):
证明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工作经历证明相关年限(单元数量)满足报考条件即可,无需出具所有工作经历。若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需累计计算多家单位工作经历的,则应出具对应工作经历的多家单位证明。
2、本证明手写或打印均可,涂改无效。
具备附件 1 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工作经历证明模板
二级建筑师工作经历证明
兹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 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 (大写)年。同意推荐其报名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我单位承诺上述证明内容均真实,并愿承担因上述证明 内容不实导致的相关连带责任。
特此证明。
工作单位(盖章):
证明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工作经历证明相关年限(单元数量)满足报考条件即可,无需出具所有工作经历。若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需累计计算多家单位工作经历的,则应出具对应工作经历的多家单位证明。
2、本证明手写或打印均可,涂改无效。
不具备附件 1 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工作经历证明模板
一级建筑师工作经历证明
兹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
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单位从事工程设计 工作满 (大写)年,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 已完成 (大写)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随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并且满足以下两类条件的第 类条件(填“一”或“二”,不满足请打“/”)。同意推荐其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1997 年 1 月 1 日)之前,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1997 年 1 月 1 日)之前,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 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 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 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我单位承诺上述证明内容均真实,并愿承担因上述证明 内容不实导致的相关连带责任。
特此证明。
工作单位(盖章):
证明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工作经历证明相关年限(单元数量)满足报考条件即可,无需出具所有工作经历。若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需累计计算多家单位工作经历的,则应出具对应工作经历的多家单位证明。
2、本证明手写或打印均可,涂改无效。
不具备附件 1 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工作经历证明模板
二级建筑师工作经历证明
兹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 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单位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 (大写)年,并且满足以下两类条件的第 类条件(填“一”或“二”,不满足请打“/”)。同意推荐其报名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1997 年 1 月 1 日)之前,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1997 年 1 月 1 日)之前,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 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 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我单位承诺上述证明内容均真实,并愿承担因上述证明内容不实导致的相关连带责任。
特此证明。
注意:
工作单位(盖章):
证明日期: 年 月 日
1、工作经历证明相关年限(单元数量)满足报考条件即可,无需出具所有工作经历。若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需累计计算多家单位工作经历的,则应出具对应工作经历的多家单位证明。
2、本证明手写或打印均可,涂改无效。
附件 5
2019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一、报考
应试人员应按考务文件的规定报名参加考试,严禁在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及职业实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取 骗取考试资格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 定》处理。
二、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
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应试人员不得摄录试题,试卷及作答情况,更不得对外发布。一旦发现应试人员有此行为的,将依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 号)严肃处理。
三、职业实践要求
根据《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建秘〔2015〕4 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印制《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报考人员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pqrc.org.cn)上下载《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标准格式的电子文档,打印后按照职业实践内容填写,已经持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
四、参加知识题考试
1. 应试人员应携带 2B 铅笔、橡皮、无声及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
2. 在答题前,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印于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并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 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 2B 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五、参加作图题考试
1. 应试人员于考试前 30 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2. 应试人员应携带以下工具和文具参加作图题考试:无声及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 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订书机,刮图刀片,胶带纸、空白坐标纸等, 其中坐标纸考试后须交监考老师收回,不得带离考场。不得携带有内容的草图纸、涂改液、涂改带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 “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还应携带 2B 铅笔。
3. 正式答题前,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本作图题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封面规定的栏目内,姓名、准考证号应用正体书写,清晰并易于辨识。参加“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还须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并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
4. 作图题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各科目里若有允许徒手绘制的线条,其有关说明见相应作图题科目“应试人员注意事项”中的规定。
5. 应试人员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作答完毕后由应试人员本人将全部试卷按照页码编号顺序用订书机重新装订成册,订书钉应订在封面指定位置。
6. “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两个作图题考试科目试卷上有选择题,应试人员按下列三个步骤完成作答:1.作图;2.根据作图情况完成选择题;3.根据选择题作答结果填涂答题卡,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 2B 铅笔涂黑。漏做其中任一步骤均视为无效卷,不予评分。
7. 作图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无法评分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1) 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的;
(2) 试卷缺页的;
(3) “建筑技术设计”或“场地设计”科目的答题卡作答空缺的;
8. 特别提请注意,作图题试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 用彩色笔、铅笔、非制图用圆珠笔及泛蓝色钢笔等非黑色绘图笔制图的;
(2) 将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的;
(3) 在试卷指定位置以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上做与答题无关标记的;
(4) 使用涂改液或涂改带修改图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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