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20年监理工程师合格人员资格审核通知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24
中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今日发布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第1714号)》,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11号)精神,现将我省2020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部门、范围
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
审核范围:山西省参加2020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应试人员(名单见附件2)。
二、资格审核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12月24日至12月29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各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1)
各市上报时间:2021年1月8日
三、资格审核流程
(一)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提交资格审核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参加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本人下载、粘贴电子照片、填写打印;
2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履历表一份(详见附件4),2002年后毕业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它学信网验证报告,2019年度参加考试并成绩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中级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其他材料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单位组织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2020年12月24日到12月29日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部门不得跨地域接收资格审核材料。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原件;
2.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5);
3.资格审核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资格审核单位上报审核结果
各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应于资格审核工作全部结束后, 2021年1月8日前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 .出具上报文件并填写《2020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2020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7);
2.参加资格审核人员《资格考试审核表》每人一份;
3.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告知书》每人一份。
四、资格审核依据标准
(一)2019年度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2020年度报考条件
1.参加考全科考试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2.参加免二科考试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参加增报专业考试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五、资格审核注意事项
(一)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人员参加资格审核时,为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应完整齐全、填写准确。
(三)资格审核部门不接收不齐全或不完整的资格审核材料。
(四)对未能及时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各设区市资格审核部门可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2020年12月30日)补审一天。
(五)资格审核人员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六)资格审核人员跨地域(设区市)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七)资格审核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移交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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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3日
原文地址:https://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eca6fa4f-538b-4342-afb3-f945918eba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