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章节考点:第五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9-17
中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而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⑴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⑵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⑶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⑴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⑵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⑶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 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上述规定中,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的调整方法,可参照如下公式:
1)当 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时:S=Q1×P1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 P1。确定的方法,一是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 P0
4)当 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 P2×(1+15%)调整
5)当 P0>P2×(1-L)×(1-15%)或 P0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2—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计价规范中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例】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当实际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方法是()。
A.增加后整体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低
B.增加后整体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高
C.超出约定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低
D.超出约定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高
【答案】C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⑴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⑵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⑶投人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⑷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⑸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此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对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做了以下规定: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h 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规范中进度款的相关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例】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计日工费的确认和支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和单价
B.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按该单价计算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按承包人报价计算
D.计日工价款应列入同期进度款支付
E.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答案】BDE
七、物价变化
适度风险适度调价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不利于责任方):
⑴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⑵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㈠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⑴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⑵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⑶权重的调整
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⑷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例】某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若该工程在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则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其价格差额时,现行价格指数应采用()。
A.原约定竣工日期的价格指数
C.原约定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B.实际竣工日期的价格指数
D.实际竣工日期前 42 天的价格指数
【答案】C
㈡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⑵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以对发包人有利为原则)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3 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例】某建筑工程钢筋综合用量 1000t。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时对钢筋综合价格涨幅±5%以上部分依据造价处发布的基准价调整价格差额。承包人投标报价 2400 元/t,投标期、施工期间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钢筋综合基准价格为 2500 元/t、2800 元/t,则需调增钢筋材料费用为()万元。
A.17.5
B.28.0
C.30.0
D.40.0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