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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章节考点:第六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02

第四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原则。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

  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专门处理。

  (3)经常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然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1.实验验证

  2.定期观测

  3.专家论证

  4.方案比较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一)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二)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通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验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承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惨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三)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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