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将提高学历要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5-07
中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试点的复函,这就释放了监理工程师报名条件收紧的信号,准入门槛将会逐步提升。
2019年3月27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水平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
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注:这个通知已经明确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满足现行的政策条件下,还需要本科及以上学历才能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2019年4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试点的复函》:同意上海市开展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试点,试点自2019年4月30日开始。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提请支持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施工许可指标得分中开展先行先试的请示》(沪建建管〔2019〕2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开展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试点,试点自2019年4月30日开始,期限2年。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要求:
(一)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级别为免2科)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报考全科需满足3个硬性条件: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有的地方要求是“职称”)
任职至少满3年
根据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水平的通知》通知,种种迹象可以表明,提高学历的门槛,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考虑到监理的工作性质,对任职期的要求,或许会更加严格。
不管是哪方面,都释放了一个监理工程师报名条件收紧的信号,准入门槛将会逐步提升。报名条件到底会怎么提高,现在去猜想还为时过早,需要静等后续有关部门通知。
上海原文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水平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本市施工许可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营商环境”精神,我委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 年上海市优化施工许可营商环境工作总体安排〉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1 号)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质量管控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时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地质勘察流程
针对风险可控的社会投资小型项目,进一步优化地质勘察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除极端恶劣天气、复杂地质条件等情况外,地质勘察时间应不超过 10 个自然日。
二、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
本市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8〕213 号)明确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和取得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
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四、进一步细化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管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131 号)基础上,按照小型建筑工程的不同类型, 分类开展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对于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不超过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二)在总建筑面积在 5000-10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中,对于含地下室的工程, 在基坑开挖阶段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对于不含地下室的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装饰装修工程大面积隐蔽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
(三)对住宅工程、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或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或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检查节点要求同上。
本通知自2019月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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