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历年考点题:《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7-12
中《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例题】根据《合同法》,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 )。
A.工程勘察合同
B.工程设计合同
C.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D.工程施工合同
E.项目管理合同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参见教材P21。
【例题】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要过程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撤回
D.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正确答案』A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选项B错误,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阶段;选项C错误,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参见教材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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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合同法》,下列关于要约失效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选项A错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实效。参见教材P22。
【知识点】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例题】2017年3月1日甲施工企业向乙钢材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钢材。要求乙在3月5日前承诺。3月1日,乙收到甲的采购单,3月2日,甲再次发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购。乙收到两份函件后,3月4日,乙发函至甲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购单。关于该案的正确说法,正确的是( )。
A.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B.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C.甲的要约已经撤销
D.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选项A错误,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选项B错误,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承诺;选项C错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可撤销。参见教材P22。
【知识点】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