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历年考点题: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7-05
中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例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工程监理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情形有( )。
A.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B.与建设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
C.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字
D.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E.将所承揽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参见教材P5。
【知识点】区分:
【不履行职责】
【故意犯错】
【揽活有过错】
(1)【揽活有过错、按监理酬金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例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将被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的罚款。
A.1倍以上5倍以下
B.1倍以上4倍以下
C.1倍以上3倍以下
D.1倍以上2倍以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参见教材P5。
(2)【故意犯错、直接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例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有( )行为的,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A.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B.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C.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D.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E.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参见教材P5。
【例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参见教材P5。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