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重要考点: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17
中第二节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一)监理工程师注册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1.注册形式
三种形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初始注册 |
延续注册 |
变更注册 |
初始注册申请表 |
延续注册申请表 |
变更注册申请表 |
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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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复印件 |
劳动合同复印件 |
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
继续教育证明(仅适用于逾期申请者) |
继续教育证明 |
工作调动证明(原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明) |
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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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