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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重要考点:第二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15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收费标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一、法律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1.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防护。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区别:权利、义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投标

  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2.开标、评标和中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合同法》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

  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合同效力。

  【第三种理解】

合同效力类型

特征

具体事由

无效合同

违法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违心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

无交易资格

(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

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4)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6)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①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②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无论是转移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债务人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用通知

  债务转让:需债权人同意

  (7)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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