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重要考点:第一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12
中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依据自身需求和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在工程监理单位协助下,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进度、质量目标有效控制,从而为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提供了基本保证。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提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
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均为相关服务。
5.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职责
“三控两管一协调”。此外,还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四个方面。
1.服务性
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但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2.科学性
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需求,工程监理单位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应积累丰富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
工程监理单位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和程序,根据自己的判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开展工程监理工作,这是建设工程监理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4.公平性
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