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教材精讲:第二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6-18
中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收费标准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一、法律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以
国家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
《合同法》。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例】根据《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说法,正确的有()。
A.建筑工程造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B.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C.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采购的设备,发包单位可以指定生产厂
D.两个资质等级相同的企业,方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
E.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E
【例】根据《建筑法》,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A.建设单位要求
B.工程设计要求
C.施工技术标准
D.施工组织设计
E.合同约定
【答案】BCE
1.《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
3)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①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例】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说法,错误的有()。
A.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是合同成立过程的必要过程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撤回 D.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答案】BCD
【例】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格式条款合同类似于合同示范文本,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拟定
B.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遵循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C.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格式条款
D.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答案】D
【例】根据《合同法》,()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B.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E.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答案】ACD
4)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若主张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若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若主张合同变更,则合同可以变更。
①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②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③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当事人依据无效
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a.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b.赔偿损失。
c.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是()的合同。
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订立时显失公平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答案】C
(3)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