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章节讲义:第二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1
中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掌握)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义务 |
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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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注册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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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 |
理工程师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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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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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 |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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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 |
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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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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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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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和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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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规定范围 |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 |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内从事执业活 |
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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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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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本人能 |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 |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 |
力从事相应的执 |
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 |
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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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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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管和使用 |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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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注册证书 |
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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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执业印章; |
盖执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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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 |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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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 |
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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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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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本人执业 |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 |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
活动进行解释和 |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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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
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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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接受继续教 |
(4)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 |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 |
育; |
业务水平; |
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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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 |
(7)获得相应劳 |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 |
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 |
动报酬; |
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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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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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侵犯本人 |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 |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
权利的行为进行 |
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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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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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下列监理工程师权利和义务中,既是监理工程师权利又是监理工程师义务的有( )。
A.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称谓
B.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C.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D.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
E.接受继续教育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掌握)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
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
定: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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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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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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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 |
监理责任 |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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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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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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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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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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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
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 |
体承担连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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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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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安全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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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B.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
C.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D.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的E.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监理业务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一般包括:①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②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 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③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 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④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⑤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所得;⑥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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