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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核心精华考点:第一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7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较为重要)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历年没有出过考题或出题很少的考点:工程监理实施范围;工程监理基本职责;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个考点: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P1~2)

  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工程监理行为主体:工程监理单位

  3.工程监理与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活动的区别

  后者属于行政性监督管理,其行为主体是政府主管部门。同样,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都不是工程监理。

  4.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前提: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5.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

  ◆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包括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所监理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附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列监理依据不包括“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个考点: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P2~3)

  服务性:

  (1)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2)服务对象:建设单位。(3)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采用规划、控制、协调等方法,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4)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

  科学性:

  (1)工程监理单位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2)应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3)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4)应积累丰富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5)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独立性:

  (1)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2)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公平性:

  (1)公平性是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2)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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