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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培训讲义:第三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8

2016年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培训讲义:第三章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重点章节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例:依据《建筑法》,当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时,工程监理人员应当( )。

  A.报告建设单位

  B.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C.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D.立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

  答案:B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例:根据《建筑法》,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 ),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A范围

  B.任务

  C.职责

  D.权限

  答案:D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例:《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 )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A.设计单位

  B.承包单位

  C.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D.设备供应单位

  E.工程咨询单位

  答案:BCD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 )。

  A.低于市场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B.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C.低于市场的价格竞标,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D.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答案:B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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