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导航

2016年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培训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30

 2016年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培训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

  A.有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B.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C.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D.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E.有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例:《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A.专业技术人员 B.监理工程师 C.建设管理人员 D.建筑施工人员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