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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培训讲义:第二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30

 2016年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培训讲义:第二章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例:根据《建筑法》,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B.拆迁完毕 C.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D.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例:建设单位领取了施工许可证,但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 )。

  A.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B.以一次为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C.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D.以一次为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例:根据《建筑法》,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时,施工许可证应由( )。

  A.施工单位报发证机关核验 B.监理单位向发证机关重新申领

  C.建设单位报发证机关核验 D.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重新申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 B.3 C.6 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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