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分析第二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7-20
中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考纲要求:
1.合同法律关系
2.合同担保
3.工程保险考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相应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类别、和公民区别。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以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人
(1)概念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能 以自己的名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程序合法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实体要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外在表现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本质的条件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 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等。
注意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判别类别)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 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都可能成为合同法 律关系的客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 同等。
2.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 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提供一定的 劳务,如绑扎钢筋、土方开挖、抹灰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 公知技术。如专利权、工程设计等,都有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考点 1:行为和事件的区别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 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行为和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如:在建设活动中,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会产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活动进行的管理活动,会产生建设行政管理关系。
违法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
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 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如地震、台风等。
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禁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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