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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必备知识点(2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26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监理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建设单位是委托人,监理单位是被委托人,双方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特征

  ·监理合同双方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尤其是资质)

  ·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项目建设程序

  ·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非物质成果)

  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三部分)

  ■监理合同-总的协议,纲领性的法律文件

  ■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对标准条件的补充与修正

  3.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监理合同(协议书)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中标通知书)

  ■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委托监理业务的内容

  按阶段划分 (各阶段均可监理)

  从工作性质上 (三控制两管理)

  ·前期立项咨询(如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设计阶段

  ·实施阶段

  ·保修阶段

  ·投资控制

  ·质量控制

  ·工期控制

  ·信息管理

  ·合同管理

  5.委托人(建设单位)的权利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6.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建设单位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权利

  ■监理对选定其它合同承包人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特别注意】根据标准条件规定,监理对设计和施工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7.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两项)

  ■重要事项的认定权(如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等)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8.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9.监理人的权利(两大类) 分类

  内容

  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两项)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

  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五项)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10.监理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两种情况任一即可)

  ■委托人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

  ■非监理人责任暂停监理业务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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