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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必备知识点(1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01

  61.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62.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任一即可)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3.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制度(提存一定是债权人的原因)

  【案例理解】

  ·租房期间找不到房东,可将租金提存给公证机关

  64.代位权的相关要点

  ■名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要

  ·名义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65.行使代位权的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二是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直接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66.撤销权的相关要点

  ■名义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67.撤销权的条件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代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如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这种转让行为不能撤销

  68.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69.两个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合同不当履行中的撤销权 性质

  确定合同的效力 保全措施,防止

  债务人的财产

  不当减少而给

  债权人带来损失

  条件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产财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且受让人知道情况

  权利 灭失的条件

  ·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70.合同变更的条件

  ■必须针对有效合同,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有明确的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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