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必备知识点(1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01
中61.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62.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任一即可)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3.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制度(提存一定是债权人的原因)
【案例理解】
·租房期间找不到房东,可将租金提存给公证机关
64.代位权的相关要点
■名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要
·名义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65.行使代位权的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二是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直接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66.撤销权的相关要点
■名义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67.撤销权的条件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代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如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这种转让行为不能撤销
68.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69.两个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合同不当履行中的撤销权 性质
确定合同的效力 保全措施,防止
债务人的财产
不当减少而给
债权人带来损失
条件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产财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且受让人知道情况
权利 灭失的条件
·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70.合同变更的条件
■必须针对有效合同,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有明确的变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