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必备知识点(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0
中31.抵押的概念
■概念要点
·抵押对象是不动产或价值量大的动产
·抵押形式是不转移占有
■注意点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
32.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3.抵押物-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34.抵押的生效(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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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36.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
■要告知所有方(注意是告知而不是经批准)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7.抵押物的价款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
·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8.抵押权的实现(清偿)
■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9.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
40.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对象是动产或权利凭证
·质押的方式是转移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