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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要考点(1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04

  (一) 竣工前的试车

  1试车的组织

  (1) 单机无负荷试车。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应在试车前 48小时内向工程师发出要求试车的书面通知。

  (2) 联动无负荷试车

  2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从新购置,拆除及从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眼;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应当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二) 竣工验收 p127

  4.验收后的管理

  (1)发包人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 28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P128(二)质量保修期

  (1) 寄出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 供冷与供热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 7天内派人保修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P128四竣工结算

  (二)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想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P132 三、 交货检验

  (一)验收依据

  (二)交货数量检验

  (1) 数量验收的方法。主要包括: 1)衡量法 2)理论换算法 3)查点法

  P133(三)交货质量检验 1 质量责任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验收方法(1)经验鉴别法 (2)物理实验 (3)化学实验

  P135 (2)供货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行为

  1逾期交货。 2 提前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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