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章节重点归纳:第七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3
中第二节 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一、核心知识点
一)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工作
1.设备监理方式
(1)现场见证的形式包括:
1)以巡视的方式监督生产制造过程,检查使用的原材料、元件质量是否合格,制造操 作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等。
2)接到供货方的通知后,参加合同内规定的中间检查试验和出厂前的检查试验。
3)在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进行合同内没有规定的检验。如对某一部分的焊接质量 有疑问,可以对该部分进行无损探伤试验。
(2)文件见证指对所进行的检查或检验认为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在检查或试验
记录上签署认可意见,以及就制造过程中有关问题发给供货方的相关文件。
2.对制造质量的监督
(1)监督检验的内容。
(2)检查和试验的范围
1)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检验。
2)部件的加工检验和实验。
3)出厂前预组装检验。
4)包装检验。
3.监理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1) 制造现场的监造检验和见证,尽量结合供货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不应影响正常的生产进度
(2)监理应按时参加合同规定的检查和实验。
(3)供货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部分),在生产过程中都需进 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还需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 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只有以上所有工作完成后才能出厂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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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1.启动试车
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共同参加启动试车的检验工作。若检验不合格,属于设备质量原因,由供货方负责修理、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是由于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由采购方负 责拆除后纠正缺陷。不论何种原因试车不合格,经过修理或更换设备后再次进行试车试验, 直到满足合同规定的试车质量要求为止。
2.性能验收
试验大纲由采购方准备,监理与供货方讨论后确定。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都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监理与采购方与供货方共同会签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如果合同设备经过性能测试检验表明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监理与双方共同协商后可以根据缺陷或技术指标试验值与供货方在合同内的承诺值偏差程度,按 下列原则区别对待:
(1)在不影响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货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监理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2)如果第 1 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监理与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划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 1 次验收试验结束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第 2 次验收试验。如能顺利通过,则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3)在第2 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 按责任的原因分别对待。
1) 属于采购方原因,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监理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此后供 货方仍有义务与采购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2)属于供货方原因,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赔偿采购方的损失。
3.最终验收
(1)合同内应约定具体的设备保证期限。保证期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保证期内的任何时候,当供货方提出由于其责任原因性能未达标而需要进行检查、 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监理应作好安排和组织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货方应负 担修理或调换的费用,并按实际修理或更换使设备停运所延误的时间将质量保证期限作相应 延长。
(3)合同保证期满后,监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应向供货方出具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条件是此前供货方已完成监理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设备的运行质量符合合同 的约定。
(4)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如果因采购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时间 内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监理应与采购方和供货方 共同协商后签发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
二、重要知识点
一)设备制造前的监理工作
设备制造前,供货方向监理提交订购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检验的标准,包括与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监理应组织有关方面和人员 进行会审后尽快给予同意与否的答复。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监督供货方的施工或现场服务
按照合同约定不同,设备安装工作可以由供货方负责,也可以在供货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条件下由采购方承担。如果由采购方负责设备安装,供货方应提供的现场服务内容可能 包括:
(1)派出必要的现场服务人员。
(2)技术交底。
2.监督安装、调试的工序
(1)整个安装、调试过程应在供货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监理 签字确认
(2)设备安装完毕后的调试工作由供货方的技术人员负责或采购方的人员在其指导下进 行。供货方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否则 将视为延误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