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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章节重点归纳:第六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9

  二、重要知识点

  一)施工中的检查和返工

  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一项日常工作和重要职能。 承包人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 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二)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情况

  外部条件的变化;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协调管理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

  2)暂停施工的处理

  ①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 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处理 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格,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相应顺延工期。

  ②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程量的确认

  确认工程量的程序和责任如下:

  ①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②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 计量 ),并在计量前 24 小 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③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 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④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⑤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及不合格的工程师不予 计量

  四)支付管理

  1、可以调价的情况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调价程序

  承包人 14 天内提出,工程师 14 天内审核

  3、进度款支付的内容

  ①完成合格工程量的相应的工程款; ②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 ③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 ④根据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

  ⑤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索赔款。

  4、进度款支付程序

  承包人提付款报告 工程师 7 天内审核 业主在14天内支付

  五)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检查监督、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 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工程师应当随时了解施工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帮助承包人予以解决, 特别是承包人无力解决的内外关系协调问题。

  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有权通知承 包人修改进度计划。计划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工程师并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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