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要考点(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2
中P10(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抵押(区分)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体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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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P12 (五)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