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章节重点归纳:第四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31
中第二节 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核心知识点
一)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监理合同是要求监理人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承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理,监理人 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其他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 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 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 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 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 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 任何分包合同。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理由 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 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 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 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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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可获得正常监理任务酬金,额外、附加工 作的酬金。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 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 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 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 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 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的前或延 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 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