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章节重点归纳:第二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22
中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核心知识点
(一)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 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 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2、迟到的承诺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 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 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 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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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 达要约人。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二、重要知识点
一) 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 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 4.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 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 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一般知识点及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二)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即使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 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