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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章节重点归纳:第一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9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本章重点归纳: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的类别;代理的特点、种

  类;无权代理的表现及处理;担保的种类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危 险、除外责任及保险期;公证与鉴证的原则、相同点和不同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此知识点结合具体合同几乎每次考试都有,形式为给出具体 合同问其具体客体是哪一类。

  工程建设中常见的合同的客体: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为 行为;设计合同的客体为智力成果;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借贷合同客体为物。

  (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招标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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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 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行 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法律事实的分类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 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 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三、一般知识点及

  (一)法律关系及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代理的概念及特点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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