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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核心考点:仲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8

  1、开庭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3)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证据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3、辩论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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