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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第八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3

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第八章第二节

  一)施工进度管理

  1.施工计划

  (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2)进度计划的内容。

  1)实施工程的进度计划。

  2)每个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阶段的安排。

  3)合同中规定的重要检查、检验的次序和时间。

  4)保证计划实施的说明文件:

  (3)进度计划的确认。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计划的审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实施工程的总工期和重要阶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与合同的约定一致;

  2)承包商各阶段准备投人的机械和人力资源计划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

  3)承包商拟采用的施工方案与同时实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冲突或干扰等。

  2.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

  (1)月进度报告。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师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偏离时,有权指示承包人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

  划,并再次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新进度计划将代替原来的计划。工程师在管理中应注意

  两点:一是,不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都无权对

  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二是,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承包

  人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顺延合同工期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规定可以给承包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情况:

  (1)延误发放图纸;

  (2)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3)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4)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5)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6)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7)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变化;

  (8) 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9)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10)施工中受到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11)施工涉及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

  (12)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

  (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

  (14)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

  (1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二)施工质量管理

  1.承包商的质量体系

  2.现场资料

  承包商的投标书被认为他在投标阶段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数据进行过认真

  审查和核对,并通过现场考察和质疑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

  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业主同样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基准日后得到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

  不论是招标阶段提供的资料还是后续提供的资料,业主应对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正

  确性负责,但对承包商依据资料的理解、解释或推论导致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3.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师除了按合同规定进行正常的检验外,还可以在认为必要

  时依据变更程序指示承包商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进行附加检验或试验等。由于额外

  检查和试验是基准日前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则影响到的费用和工期,视检验结果是

  否合格划分责任归属。

  4.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

  (1)承包人自有的施工设备。承包人自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

  抵施工现场后就被视为专门为本合同工程施工之用。除了运送承包商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车辆

  以外,其他施工机具和设备虽然承包商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能

  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承包人租赁的施工设备。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租赁协议中规定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时,设备所有人应以相同的条件将该施工设备转租

  给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

  (3)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三)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

  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

  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变更程序

  (1)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

  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

  3)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作

  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3.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

  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

  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

  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 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 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 1%。

  4.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

  (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

  99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

  (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

  用,并将之加人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50%) ;

  a.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作出的调

  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以及

  b.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

  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 b)大于减少合同价格 a)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

  用。

  四)竣工结算

  1.承包商报送竣工报表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 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

  2.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师接到竣工报表后,应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他支付要求进行审查,

  然后再依据检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此项签证工作,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

  后 28天内完成。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

  五)最终结算

  最终结算是指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

  条件对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费用进行核实,确定合同的最终价格。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 56 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以及工程师要求提

  交的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 28 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

  的在 56 天内支付。只有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

  100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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