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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第八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3

  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第八章第一节 施工合同条件的管理

  一、核心知识点

  一)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1、合同文件的组成

  (1)合同协议书;(2)中标函: (3)投标函;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通用条件; (6)规范:(7)图纸;

  (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2、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

  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4)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

  3、合同价格

  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额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

  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同类型特点

  《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调价合同

  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

  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业主的行为或他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

  (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罚款。

  (2)提前竣工。可能得到竣工奖。

  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

  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

  4、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90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有承包商选择。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在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须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人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指定分包商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5、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3)双方协商。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 84 天内没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 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 56 天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仲裁。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2.争端裁决委员会

  (1)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

   (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

  (3)工作。由于裁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因此不同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地。

  (4)报酬。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

  二)风险责任的划分

  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 28 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若业主获得好处,也应取得相应的利益。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1.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3)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5)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

  (6)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7)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商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承包商及时发出通知。

  (3)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判定原则是:

  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事件的原因可能属于业主风险或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合理预见,也可能双方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工程师应合理划分责任或责任限度。

  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

  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出现过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更为有利的情况

  4)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条件而作为对已支付工程款的调整结果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减少,即如果承包商不依据“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提出索赔时,不考虑类似情况下有利条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处,另外对有利部分的扣减不应超过对不利补偿的金额。

  3.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1)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

  (2)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

  1.预付款

  (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 21 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

  (2)动员预付款的扣还。

  1)起扣。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和保留金的扣减)达到合同总价(减去暂列金额)10%那个月起扣。

  2)每次支付时的扣减额度。本月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合同款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中扣除 25%作为预付款的偿还,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即:每次扣还金额=(本次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款额一本次应扣的保留金)× 25%

  2.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款预付

  (1)承包商申请支付材料预付款支付条件。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订货单、收据价格证明文件(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

  (2)工程师核查提交的证明材料。

  (3)预付材料款的扣还。当已预付款项的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后,在计量工程量的承包商应得款内扣除预付的款项,扣除金额与预付金额的

  计算方法相同。

  3.业主的资金安排

  (1)承包商根据施工计划向业主提供不具约束力的各阶段资金需求计划。

  1)接到工程开工通知的 28 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一个总价承包项目的价格分

  解建议表;

  2)第一份资金需求估价单应在开工日后 42天之内提交;

  3)根据施工的实际进展,承包商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价单,直到工程的接收证书已

  经颁发为止。

  (2)业主应按照承包商的实施计划做好资金安排。通用条件规定:

  1)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应在 28 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

  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

  2)如果业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

  (3)业主未能按照资金安排计划和支付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可在提前21天以上通知业主,将要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4.保留金

  (1) 保留金的约定。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和要求确认了每次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和保留金限额。

  (2)每次中期支付时扣除的保留金。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用该月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应得款加上因后续法规政策变化的调整和市场价格浮动变化的调价款为基数,乘以合同约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为本次支付时应扣留的保留金。逐月累计扣到合同约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额为止。

  (3)保留金的返还。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两次返还:

  1)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返还:

  a.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

  b.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则%40 ´ ´ =最终合价值的估算值合同价值 移交工程区段或部分的 保留金总 返还金额

  2)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

  a.整个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满,返还剩余的保留金。

  b.如果颁发的履约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则在这个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满后,并不全部返

  还该部分剩余的保留金:%40 ´ ´ =最终合同价值的估算值合同价值 移交工程区段或部分的 保留金总额 返还金额

  5.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对于施工期较长的合同,为了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浮动变化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在合同内要约定调价的方法。通用条件内规定为公式法调价

  (1)调价公式:

  (2)延误竣工。

  1)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延误。工程竣工前每一次支付时,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2)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延误。在后续支付时,分别计算应竣工日和实际支付日的调价款,经过对比后按照对业主有利的原则执行。

  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工程量计量。每次支付工程月进度款前,均需通过测量来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以计量值作为支付依据。

  (2)承包商提供报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包括变更);

  2)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3)作为保留金扣减的任何款额;

  4)预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预付款)和扣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5)承包商采购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预付和扣减款额;

  6)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包括索赔、争端裁决和仲裁),应付的任何其他应增加和扣减的款额;

  7)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或减少(对已付款支付证书的修正)。

  (3)工程师签证。工程师可以不签发证书或扣减承包商报表中部分金额的情况包括:

  1)合同内约定有工程师签证的最小金额时,本月应签发的金额小于签证的最小金额,工程师不出具月进度款的支付证书。本月应付款接转下月,超过最小签证金额后一并支付。

  2)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相应的费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

  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了承包商,则可以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工作或义务履行为止。

  (4)业主支付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56 天。如果逾期支付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 3%计算。

  四)竣工检验和移交工程

  1.竣工检验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 21 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的某日进行。

  2.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 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

  3.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

  (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

  (二)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重新检验

  2.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检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2)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包括:

  1)业主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

  2)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3)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业主同意的话),折价接收该部分工程。

  五)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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