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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第六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6

  2016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

第六章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1.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2.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3.简明施工合同

  4.合同当事人

  5.监理人

  1.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2008 年 9 部委联合颁发的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包括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简称“标 准施工合同” ) 。

  2012 年 9 部委又颁发了适用于工期在 12 个月之内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 (简称“简明施工合同”)。

  2.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项目

 

内容

 

 

 

 

 

 

 

 

 

 

 

 

 

通用条

24 条 131 款。除“通用合同款” 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

 

 

 

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 的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专用条

应针对项目的特点、招标人的要求,在专用条款内针对通用条款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

 

 

 

 

 

 

 

 

 

 

 

 

 

 

 

 

合同附

·合同协议书-需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

 

 

 

 

 

 

·履约保函

 

 

 

件格式

 

 

 

·预付款担保

 

 

 

 

 

 

 

 

 

 

 

 

 

【重点难点】履约保函与预付款担保

 

 

 

 

 

 

 

 

 

 

履约保函

预付款担保

 

 

担保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没

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

 

 

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

 

 

期限

有到缺陷责任期满止,即对承包人保修期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

 

 

 

 

 

 

 

担保

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

 

 

 

严重违约情况时, 即可凭保函向担保人要求予以赔偿,不需承

用无条件担保形式。

 

 

方式

 

 

包人确认。在赔偿要求提出后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3.简明施工合同 简明施工合同适用于工期在 12 个月内的中小工程施工。

  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承包人仅承担施工义务,因此合同条款较少,共 17 条 69 款。 4.合同当事人(两方)

  0 1 )发包人

  0 2 )承包人

  注意: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5.监理人

  5.1 监理人的定义

  5.2 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5.3 监理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5.4 监理人的指示

  5.1 监理人的定义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

  益关系。 监理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

  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

  【重点难点】 监理人不能与被他管理的主体有利害关系,即不能与承包方(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的供应商有关系,但未

  禁止监理人与发包方(建设单位)有关系。

  5.2 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0 1 )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0 2 )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0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0 4 )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5.3 监理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0 1 )监理人应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0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 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

  0 3 ) 监理有权确定,但无权决定。

  【重点难点】监理人的“确定” 在协调处理事项中,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 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

  细依据。 监理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

  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

  5.4 监理人的指示

  0 1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0 2 )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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