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2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经典练习题(十五)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0-20
中【案例】
背景资料:某工程项目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基础,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因该工程涉及土建施工、沉桩施工和管桩预制,业主对工程发包提出两种方案:一种是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即土建、沉桩、管桩制作分别发包;另一种是采用总分包模式,即由土建施工单位总承包,沉桩施工及管桩制作列入总承包范围再分包。
【问题】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几项(归纳为四项回答)?
2.如果采用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应从哪些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主要手段是什么?
3.对管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考核在上述两种发包模式下,各应在何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在平行发包模式下,管桩运抵施工现场,沉桩施工单位可否视其为“甲供机件”?为什么?如何组织检查验收?
5.如果现场检查出管桩不合格或管桩生产企业延期供货,对正确施工进度造成影响,请分析在上述两种发包模式下,可能会出现哪些主体之间的索赔?
【答案】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底;
(2)发布招标通知及对投标人资格预审;
(3)组织标前会议及现场勘查;
(4)组织开标、评标、并协助业主定标和签署承包合同。
2.(1)如果采用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①审查分包人的资格;②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施工会议;③检查分包人的施工设备、人员;④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材料、作业质量。
(2)主要手段有:
①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施工;②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③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
3.(1)如采取平行发包模式时,对管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考核应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如采取总分包模式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
(2)考核的主要内容:①人员素质;②资质等级;③技术装备;④业绩;⑤信誉;⑥有无生产许可证;⑦质保体系;⑧生产能力。
4.(1)在平行发包模式下,管桩运抵施工现场,沉桩施工单位可视为“甲供构件”,因为沉桩单位与管桩生产企业无合同关系。
(2)组织检查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沉桩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管桩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5.如果现场检查出管桩不合格或管桩生产企业延期供货,会对正确施工进度造成影响。索赔的关键要看双方有没有合同关系。
(1)在平行发包模式下,业主分别与各单位签订合同,因此,索赔的情况可能有:①沉桩单位向业主索赔;②土建施工单位向业主索赔;③业主向管桩生产企业索赔。
(2)在总分包模式下,业主与土建施工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土建施工单位再与管桩生产企业和沉桩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因此,索赔的情况可能有:①业主向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索赔;②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向管桩生产企业索赔;③沉桩单位向土建施工单位(或总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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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背景资料:某工程,采用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合同工期380天,共有A、B、C、D、E、F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评标时,发现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只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的签字;B投标单位因施工工艺落后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单位;C投标单位合同工期按定额工期400天;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汇总有误。
事件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D、F、E投标单位依次为前3名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分别找D、F、E投标单位重新报价,以价格低的E单位为中标单位,按原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再以新报价签订协议书作为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监理单位认为建设单位的要求不妥,并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设单位最终接受了监理单位的意见,确定D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事件3: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要求D单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确定工程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按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施工噪声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事件4:开工前,设计单位组织召开了设计交底会。会议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整理了一份《设计修改建议书》,提交给设计单位。
事件5: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每周一次的工地例会以及所有专业性监理会议,负责编制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负责工程计量,主持整理监理资料。
问题:
1.分别指出事件1中A、B、C、D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事件2中,建设单位的要求违反了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哪些具体规定。
3.指出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4.指出事件4中设计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5.事件5中,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案】:
1.(1)A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招标文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2)B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招标文件中对高报价没有限制。
(3)C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D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总价金额汇总有误属于细微偏差(或:明显的计算错误允许补正)。
2.(1)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2)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
(2)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办理。
(3)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定。
4.(1)不妥之处:设计单位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直接向设计单位提交《设计修改建议书》。
正确做法:应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交给设计单位。
5.有以下4处不妥:
(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不妥。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所有专业性监理会议不妥。
正确做法:可根据需要,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专业性监理会议。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不妥。
正确做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4)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不妥。
正确做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