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水利工程》考点基础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组织、规划和实施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1-06-15
中1[问答题]某大型水闸工程,工程投资2亿元,工期24个月。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布了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最高限价为480万元,评标办法为最低价中标。
在招投标及履行合同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A监理公司和B监理公司拟组成联合体投标,A监理公司为牵头单位。
事件2:A监理公司和B监理公司经过成本核算,成本价为314万元。为了抢占市场,双方一致同意投标报价为240万元。最终A、B监理联合体以最低价中标。
事件3:A监理公司作为牵头单位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
事件4:A、B监理联合体协议中明确:B监理公司只负责安全,工程发生安全事故与A监理公司无关。
事件5:监理过程中,A监理公司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大型塔吊机未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A监理公司人员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因此未做任何指示。
事件6:因发包人供应的某批粗骨料含泥量过高,粒径也不满足要求,因此总监理工程师指示该批粗骨料不能用于工程。由于工期较紧,发包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该批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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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指出事件1~事件6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事件5中,A监理公司正确的做法应是什么?
参考答案:
问题1:(1)事件1无不妥之处。(2)事件2不妥之处:A、B监理公司联合体低于成本价抢占市场、A、B监理联合体以最低价中标。理由: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其投标。(3)事件3不妥之处:仅A监理公司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4)事件4不妥之处:联合体协议内容不妥。理由:联合体双方应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5)事件5不妥之处:A监理公司人员发现安全隐患,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未做任何指示。理由:联合体双方应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6)事件6不妥之处:发包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理由: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问题2:A监理公司正确的做法为: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若情况严重,则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若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