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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核心考点:第二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06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本章所含考点

  二、本章核心考点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施工招标程序

  (1)招标准备;

  (2)组织资格审查;

  (3)发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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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现场踏勘;

  (5)投标预备会;

  (6)投标文件的接收;

  (7)组建评标委员会;

  (8)开标;

  (9)评标;

  (10)合同签订。

  2.施工评标办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综合评估法

  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专门要求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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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1.发包人的义务:提供施工场地;提供相关资料;协调场外道路通行权;组织设计交底;约定开工时间。

  2.承包人的义务:现场查勘;编制施工实施计划;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施工控制网;提出开工申请。

  3.施工质量管理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4)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4.竣工验收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2)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监理人对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的管理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四)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2.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变更估价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3)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审批完毕。

  5.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人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同时满足):

  1)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

  3)索赔事件造成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

  (2)工程延期申请成立的条件(同时满足):

  1)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工期索赔的计算: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应批准工期索赔的要求。

  7.索赔费用的组成: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迟延付款利息等)、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与税金及其他应包含的内容。

  (五)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釆购合同履行管理

  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按合同规定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在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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