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导航

2019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点睛:第一部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7-20

  三、主要参考

  “概论”教材第四章第一、第二节,《招投标法》第二章。本考核点在历年考题中曾先后出现多次。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业主邀请了五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五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月10日)前都交送了标书,5月15日组织了开标;开标由市建设局主持;市公证处代表参加;公证处代表对各份标书审查后,认为都符合要求;评标由业主指定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共6人;其中业主代表3人,其他方面专家3人。

  问题:

  1.找出该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2.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在招标过程中,假定有下列情况发生,你如何处理。

  情况一,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希望将其中的一个变电站项目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删除,于是,在投标截止日前10天,书面通知了每一个招标文件收受人;

  情况二,由于该项目时间紧,招标人要求每一个投标人提交合同估价的3.0%作为投标保证金;

  情况三、从招标公告发出到招标文件购买截止之日的时间为6个工作日;

  情况四、招标人自5月20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中标人于5月23日收到中标通知。由于中标人的报价比排在第二位的投标人报价稍高,于是,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中标人进行了多次谈判,最后,中标人降低价格,于6月23日签定了合同。

  4.在参加投标的五家单位中,假定有下列情况发生,你认为如何处理。

  情况一,A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了标书;

  情况二,B单位提交了标书之后,于投标截止日前用电话通知招标单位其投标报价7000万元有误,多报了300万元,希望在评标进行调整;

  情况三,C的投标书上只有投标人的公章;

  情况四,投标人D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

  情况五,E单位没有参加标前会议。

  【答案】1.该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1)采用公开招标不能只邀请了五家投标人参加;

  2)“5月10日前都交送了标书,5月15日组织开标”--开标时间与截止时间应是同一时间;

  3)“由市建设局主持”--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4)“公证处代表对各份标书审查”--应由招标人审查;

  5)“评标由业主指定的评标委员会进行”--一般应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6)“评标委员会成员共6人”--应为5人以上单数。

  2.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

  1)投标单位组织机构和企业概况;

  2)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3)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4)资源方面情况

  (财务、管理人员、劳动力、机械设备等);

  5)其他奖惩情况

  3.对下列情况的处理。

  情况一:招标文件修改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或者延后投标截止日;

  情况二: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情况三:正确,截止之日的时间为5天;

  情况四:发出中标通知到签定合同,时间为30天。合同谈判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

  4.对下列情况的处理。

  事件一,A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了标书;

  没收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指开标时间到投标结束的时间)

  事件二,B单位提交了标书之后,于投标截止日前用电话通知招标单位其投标报价7000万元有误,多报了300万元,希望在评标进行调整;

  在评标进行不调整,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修改,但采用书面形式。

  事件三,C的投标书上只有投标人的公章;

  废标处理。

  事件四,D单位的报价以大写为准。

  事件五,不处理,标前会议纪要给E单位。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决定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资格预审,A、B、C、D、E五家施工单位通过了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了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的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报价。

  在招标文件中,只提供了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数量,而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清单仅仅列出了项目,没有具体工程量。

  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B在对报价部分计算时,工程量直接套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清单数量,价格采用当地造价管理处的信息价格与估算价。及至招标截止时间前5分钟,C公司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表示愿意降低报价25万元,再让利1.5个百分点。在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之时,经由他人提醒,E投标人意识到自己的报价存在重大问题,于是立刻撤回了自己的投标文件。

  问题:

  1.投标人B的工程量计算与报价是否妥当?为什么?

  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应当怎样计算措施费?

  3.投标人C的做法属于什么投标报价技巧、手段?

  4.投标人E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招标人应当如何应对?

  问题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答题要点:

  1.投标人B的工程量计算与报价不妥当。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含有预估成分,所以为了准确地确定综合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说明和施工图,重新校核工程量,并根据核对的工程量确定报价。由于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工程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实际工程量,因此只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清单工程量是无法准确组价的,合理的组价必须计算工程数量,并以此计算综合单价,必要时还应和招标单位进行沟通。

  造价管理处的信息价格是一种综合价,不能准确地反映个别工程的实际使用价格,因此必须按实际情况询价。根据当前当地的市场状况、材料供求情况和材料价格情况,来确定报价中使用的价格数据,才能使报价具有竞争力。目前市场竞争较强,能不能中标,确定价格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另外,当地的造价计价标准、相关费用标准、相关政策和规定等,都是不可缺少的参考资料。

  2.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组成要求,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等。对于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单位通常只列出措施项目清单或不列,但是投标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措施项目并计算措施费,否则视为在其他项目中已考虑了措施费。

  3.投标人C的做法属于突然降价法和许诺优惠法。

  4.投标人E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不正确,因为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允许撤标。

  对此,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E的投标保证金。

  案例三

  背景: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决定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资格预审,A、B、C、D四家施工单位通过了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了招标文件。投标人A在取得了招标文件后,认真核对了工程量,根据当前当地市场状况、材料供求情况和材料价格情况,基于询价,并对措施项目作出处理后确定报价。在报价全部完成后,投标人A按照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了招标单位。

  投标人D在赶往指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时候,由于交通拥堵,投标人D察觉可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能赶到,因此给招标人打电话,说明理由和自己的报价,要求参加竞标,投标文件将随后补上。招标人同意了该要求。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采用综合评议法,最终选定投标人D为中标单位。对此结果,其他投标人均表示异议。

  问题:

  1.什么是措施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时对措施项目应当如何处理?

  2.招标人选定投标人D中标正确吗?为什么?

  问题解析:

  本案例考查考生对于《招标投标法》中评标相关工作要求的掌握情况以及对招投标中措施项目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答题要点:

  1.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了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措施项目清单可作调整。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

  招标方的“措施项目一览表”内容只列项目,由投标方根据实际施工方案自主计算措施项目的量及费用并报价;而不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作适当的变更和增减。投标人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措施费用作通盘考虑,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认为其已经分摊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报价中,将来措施项目发生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索赔与调整。

  2.招标人选定投标人D中标的做法不正确。

  投标人D不能及时上交投标文件,应当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作废处理,不能将失去资格的投标人D确定为中标人。

  案例四

  背景:

  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2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12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问题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程实际的处理能力。

  答题要点: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案例五

  背景: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h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工程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问题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的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17.3.2款规定了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答题要点: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D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案例六

  背景:

  某医院决定投资1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

  其中,E单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某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与其中的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

  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问题久拖不决后,该医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标?为什么?

  5.如果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该医院赔偿?为什么?

  问题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核招标投标程序、投标文件有效与否的判定、投标文件撤回的规定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此案例考察考生对招投标法的理解与掌握的程度。

  答题要点:

  1.在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如下:

  (1)在公开招标中,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为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不应由该省建委主持。开标会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应当视为违约行为。因此,招标单位可以没收D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4.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招标,理由如下: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如果在开标后(即标底公开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体的评标条件发生变化,实际上属于招标单位的评标准备工作不够充分。

  (2)问题久拖不决,使得各方面的条件发生变化,再按照最初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条件订立合同是不公平的。

  5.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该医院赔偿。虽然重新招标是由于招标人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导致的,但并非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而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分享到

相关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