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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第十四讲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24

  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第十四讲

  一、工程试车

  (一)竣工前试车

  1、试车的组织

  (1)单机无负荷试车。由于单机无负荷试车所需的环境条件在承包人的设备现场范围内,因此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在试车前48h内向工程师发出要求试车的通知,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须在开始试车前24h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延期不能超过48h。

  (2)联动无负荷试车。进行联动无负荷试车时,由于需要外部的配合条件,因此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

  2、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示,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们修改设计,承包人按和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忙乱设计、拆除及重瓣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世界形势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设备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h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二)竣工后的试车

  如果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在试车时予以配合,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签订补充协议。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二、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需满足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们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们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勘察、设计单们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们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听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们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工程人申请验收

  2、发包人组织验收组

  3、验收步骤

  (1)发包人、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给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验收组通过查验后,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包括对不符合规定部分的整改意)。

  4、验收后的管理

  (1)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保管责任。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三)竣工时间的确定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这个日期的重要作用是用于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限,与合同约定的工期比较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限,从开工日起到上述确认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开工日正常情况下为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日期,也可能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延期开工,经工程师确认的日期。

  三、工程保修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双方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具体约定保修的相关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证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当事人协商约定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因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程序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认可结算报告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

  3、移交工程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二)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后,如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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