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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护士执业换证材料|流程|注意事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09

  浙江护士执业换证材料|流程|注意事项

  (一)换发对象

  在《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我省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已变更至我省的外省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我省核发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一直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如需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应申请新证换发。

  (二)需要交送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粘有照片);>>点击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 (验原件交复印件);

  4.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应交送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我省人事部门核发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点击下载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单位出具的延迟换证原因说明;

  8.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二张。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旧版护士执业证书的正本或副本遗失其中1本的,在递交材料时,需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

  (三)换证流程

  按照首次注册程序进行注册。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新证换发;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新证换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消注册。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规定首次注册对象要求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关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内地人员相同。

  (三)护士执业注册档案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保存。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五)本规定自2013年5月3日起实施。《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程序》(浙卫发〔2008〕210号)、《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办医〔2008〕17号)和“浙江省卫生厅护士注册专用章”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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