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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南护士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12月4-18日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2-04

  根据《云南省2020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可知云南2020年护士资格证考试统一采用考生“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方式进行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8日,各考点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按要求统一使用“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完成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工作。具体报名事宜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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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条件

  按照《护士条例》和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的规定,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一次考试通过2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2020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学籍证明;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考生可登录云南卫生计生人才网查询2020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报名需提交材料目录。

  点击查看>>云南2020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需提交材料目录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的报名条件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二、考试方式

  2020年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每半天为一个轮次,分为6轮依次进行。各考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相应轮次,依顺序完成考试。

  三、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2020年5月16-18日,具体安排如下:

  四、报名方式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按文件规定统一采用考生“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方式进行报名,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8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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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考点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按要求统一使用“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完成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工作。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当地学校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应届毕业生的考试报名组织工作。

  护士资格证报名护士报名表填表说明 |护士报名操作指导 |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五、缴费标准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收缴2020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费的方式仍采取“现场收费”的方式进行。各考点应在资格审核结束,确定考生符合报名条件后,才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加强沟通协调,严肃考风考纪,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严肃考风考纪,密切关注考试舆情,做好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加强人机对话考试工作的宣传,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资格审核

  根据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精神,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及联系单位负责辖区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

  (一)审核原则

  积极做好考试报名的宣传工作,为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做好服务,报名需提交审核材料按照原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卫人发[2017] 113号)执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资格审核和考生信息确认、提交工作,对考生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考生申报材料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委直属和联系单位留存备查。

  (二)工作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梳理审核情况,资格审核结束后,将《2020年云南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待请示考生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报至省卫生健康人才交流中心,由委职改办审定,并反馈意见。各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完成资格审核的收尾工作,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申报材料:审核承诺书》(附件3)报至省卫生健康人才交流中心。

  (三)责任追究

  省卫生健康委将对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督导,对资格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报名条件把关不严格的,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二章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二章第十条:对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第七条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项:对考试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考试工作人员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除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外,由考点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考点考务管理质量评估量化评分表》第六条第二项:经核实,确因工作人员掌握报名条件不严、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扣2分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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