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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

来源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1-02

  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第三条 我省全面施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护士登录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端,进行注册和激活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

  第二章 首次注册

  第四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正面半身照片1张。

  材料简化说明:1、取消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因报名资格审查时人社部门已验证);2、取消健康体检证明(参照北京做法,拟由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3、取消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因护士执业注册系统中可验证);4、取消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申请表上有聘用机构意见并盖章,后医疗卫生机构需在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核)。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进行个人账户激活,并提交首次注册申请。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首页(http://www.nhc.gov.cn)登陆,护士个人账户激活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核申请信息并核验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从系统中打印《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三)申请人向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递交纸质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所收材料与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五)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并发放《护士执业证书》。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具备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在省内二级以上综合或教学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三章 延续注册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二条 护士延续注册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办理,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个人申请、医疗机构审核、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等环节。

  第十三条 护士延续注册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护士变更注册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办理,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个人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审核、拟执业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等环节。

  第十七条 护士变更注册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变更到我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办理时限根据军队审批时间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其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打印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可不需办理变更注册。

  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注册;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知晓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录入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并办理注销;符合第(三)种情形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自知晓起7个工作日内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向当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即时办理注销。

  第六章 重新注册

  第二十一条 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二条 申请重新注册,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省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教学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护士重新注册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办理,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章 遗失补办

  第二十四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且执业地点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可申请遗失补证,应向现执业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下载打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正面半身照片1张。

  第二十五条 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遗失补证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八章 信息修改

  第二十六条 在省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已在2008年延期考试前通过护士资格考试并注册的护士,需对《护士执业证书》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的,应向现执业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见附件3,可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下载打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修改证明材料;

  (三)《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四)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正面半身照片1张。

  第二十七条 信息修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交至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进行修改,并在“遗失证书补发”打印证书并盖章。

  第二十八条 信息修改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九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信息修改等业务工作。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落实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相关具体工作,包括起草工作方案,协调系统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相关政策的咨询解答、上报统计数据等。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确认护士健康状况,并对本机构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信息进行核对和确认。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执业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行为不良记录,并记入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细则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护士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三十五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 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完善四川省护士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3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附件2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改).docx

  ·附件3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 (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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