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突泉县201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通知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1-10
中关于201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的通知
各单位、各位考生:
现将201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护考现场确认时间咨询,欢迎加入护士资格证考试群:714733032,学习资料,在线题库。
一、网上预报名时间
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8日期间,考生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入入口),进行网上预报名。
二、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12月28至2019年1月7日,节假日除外;工作日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地点:突泉县卫生计生局302室。
三、相关要求
1.继续加大考生诚信考试教育力度,考生报名时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九31号令、考场规则等内容,然后签订《2019年全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有工作单位的要与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签订,无工作单位的在局人秘股签订。报名时要把《承诺书》带来。
2.考生报名时按照《报名考生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带全材料。
3.为方便考生及时、准确了解报名时间、缴费等考试相关信息,内蒙古考区新开通内蒙古卫生教育培训考试网公众号(见附件3),要求考生在提交材料时务必添加。
附件:
1.刑法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考场规则
2.2019年全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3.报名考生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4.内蒙古卫生教育培训考试网官方微信公众号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考场规则
第一条 请考生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待查验。
第二条 禁止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第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五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第六条 请保持安静,禁止吸烟。答题时出现考试机故障等问题,请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第七条 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附件2
报名考生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份数 |
1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
原件 |
1 |
2 |
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3 |
毕业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4 |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大专及以上学历) |
原件 |
1 |
要求:1、需提供考生花名册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新考生与往年考生分开排序。
2、每名考生一个档案袋,注明考生姓名、联系电话和学历水平;考生档案袋按学历分类,且按花名册顺序排序;
3、请将考生申请表按学历分类,按花名册排序,并单独装入档案袋,不要放在考生材料袋内。
附件3
2019年全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是参加2019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现已认真学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定罪)、《考场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平性,共同创造文明、诚信、健康的考试环境,特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1.保证在考试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纪律和规定; 不参与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买卖试题、替考以及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犯罪行为;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并接受相应处罚。
2.自觉维护考试的健康和谐环境,尊重监考人员。发现网络谣言、网上虚假信息积极举报,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3.保证自觉服从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我承诺遵守以上内容。
承 诺 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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