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护士执业重新注册流程及材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19
中护士注销注册工作方案
【办事须知】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的审批、证书发放及上报工作。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证书打印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及上报工作。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及上报工作。
二、注册范围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拟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
三、申请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
申请重新注册,应按照护士执业注册要求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自治区二级甲等及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以上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重新注册应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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