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护士执业证书注册实施办法
来源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09-01
中2016年江西护士执业证书注册实施办法
为加强江西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工作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监督实施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发证、网络建立、信息汇总等工作,受理相关政策的咨询。
市、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延续注册管理、网络建立、信息汇总等工作;负责首次注册填报材料的收集、梳理、汇总、上报工作,受理相关政策的咨询。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集体申请注册、换证统计、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注册范围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三、注册机关
首次注册机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延续注册机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注册。按照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围,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的护士在县卫生局办理延续注册;设区市直医疗机构的护士在设区市卫生局办理延续注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省管医院护士在省卫生厅办理延续注册。
四、注册条件
(一) 首次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不包括函授、电大、自考、成考等专业教育方式学习的护理、助产专业人员;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5、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二)延续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申请;
3、每年获得规定的护理继续教育学分;
4、延续注册采取集体办理方式进行。
五、注册材料
(一)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毕业证书及网上学籍查询结果;
4、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附表4);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6、医疗机构临床实习的有效证明(附表5);
7、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签约合同等);
8、近期两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同一底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护士执业证书》各1张);
9、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的,除提交以上1-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教学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实践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0、汇总表(信息系统产生)
申请人同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审核机构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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