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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中指定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医院范围的通知

来源 :广西卫计委 2018-07-19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

护士执业注册中指定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医院范围的通知

  桂卫医发〔2018〕33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中指定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医院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9号)规定,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未申请执业注册,或者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的,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便于具有上述情形的人员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前参加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现对自治区原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9〕102号)中指定的培训考核医院范围,由原指定的14家医院调整为自治区内所有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教学医院(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其中,拟申请到三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应当到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教学医院参加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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